关于版权,中小CP常混淆的几个谣言与真相二

编辑:盛夏独舞 发布时间: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对于某一事物的认知往往是基于“常识”而来。但这些“常识”往往被主观臆断或者大众所歪曲因此使我们得出了错误的答案。而在游戏行业,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87.6兆赫有个栏目叫《知道不知道》。这栏目主要是针对于生活与历史上的冷知识对于听众进行测验,其答案无非就是“对”与“错”。据说听众答错率高达95%。


说这个案例无非想证明一点。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对于某一事物的认知往往是基于“常识”而来。但这些“常识”往往被主观臆断或者大众所歪曲因此使我们得出了错误的答案。而在游戏行业,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谈到IP与版权的问题。十个人往往能说出九个答案。


为此,龙虎豹特意在近期针对此问题走访了法律专家与相关富有经验的CP对于大家在IP与版权上的知识盲点与错误认知进行普及。我们希望通过“知道不知道”这种形式为大家普及一些知识——做为CP来说,无论您是做了产品,还是买了IP,龙虎豹觉的那或者是废了心血,或者是花了大价钱。总之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却莫名的惹上了法律纠纷岂不扫兴。相信这种情况是任何一位CP都不愿意见到的。


那么,闲话少叙。就让龙虎豹为您送上本系列的第二篇谣言与真相。(提问一至三请参考12月17日龙虎豹内容)


提问四:一个IP,有小说版权,电视版权和电视剧版权。我取得的是小说版权,自然不可以使用电影电视剧的人物形象。但是我决定依照电视剧的人物形象版权重新手绘游戏中的人物形象,这样我就不侵权了。


答案:错


真相:法官会重点观察其相似度,如果其相似度过高或者神似的话,仍然是会被判侵权。


事实上,龙虎豹经过调查之后发现,想干这事的人还真不少。


但是如果你真的打算这么干,那最好还是掂量掂量。这是因为在类似于这样的法律诉讼中,法官所保护的仍然是创意性与独有性。其核心关键点恰恰就在于“混淆玩家的认同”和“保护当事人利益”这两点上。


类似于此的案例比比皆是,龙虎豹最近了解到最近打算这么干的是K公司。K公司签了一款去年很火的电视剧的IP。但是K公司选择了与原小说作者签约而不是电视剧发行方签约。这也即意味着K公司获取的是小说版权而不是电视剧版权,因此他们无法使用电视剧中的人物形象。


为此,K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即是不使用电视剧的人物肖像。但是根据电视剧中的人物肖像重新手绘游戏中的人物肖像。其理由是“这样不会被判侵权”。但龙虎豹在与一位相关法律界人士交谈后发现这样做仍然存在风险——拿提问二中CP关于楼房图纸的回答来解答最合适不过。(参见谣言与真相第一篇)一幢楼房,你照着画了一个图纸。这当然是你的原创,但是从法律上来讲这叫“创意抄袭”。国内因此而吃亏的是几年前的一家桌游公司,在当时这家公司从知名作家麦家手中取得了《风声》小说的IP并改编成桌游,但最终招致了诉讼。其原因即在于这家桌游商依据电影的素材的进行了游戏中卡牌的手绘。不仅如此,其还在LOGO上使用了电影的素材。


当然,K公司若想解决这个问题也并不是没有办法。比较好的解决方案是直接与该电视剧的主演联系,在没有获取电视剧IP的情况下,获得这位主演的照片使用授权。在这种情况下,让该演员穿上与剧中服装差不多的衣服拍照并用在游戏之中。只要获得了该演员的授权,那么电视剧发行商是无法奈何K公司的。


最后,龙虎豹想强调的是,类似于此的案件的判决最终目的主要仍是为了“保护创意”。因此,对于形象、产品的绝对原创就成为了关键。而类似于因为对历史上曾经拥有的原型冲突撞车则不在受保护之列。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今年空中网状告掌趣科技的《3D***争霸》的案例。其中有一条诉讼依据是空中网认为掌趣科技《3D***争霸》游戏中的***与本公司***的WarGaming公司的游戏《***世界》中的***存在高度相似。对于此,掌趣给出的抗辩依据是“游戏中一切***原型全部是基于历史上的***图纸与造型制作”,并以此抗辩成功。这个案例证明,法律对于此类的案件判罚的关键仍然在于“原创性绝对的独占性。”


提问五:我没有拿到某一IP,但是我确实想利用这一IP进行吸量。因此我决定使用这一IP中的某一物品做为我的游戏名称,并以此架构世界观。这样并不算侵权。


答案:对


真相:你使用的IP中的角色或者物品的“原创独占性”在哪里?


对于大多数拥有IP所有权的CP或者发行商来说,这个问题确实是可能遇到并且被人钻了空子的问题。


这是因为对于大多数小CP来讲,他们并没有太多的钱购买IP。在这种情况下,去打“擦边球”就成为了他们的选择。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不直接使用IP,但是会以该IP中的物品或者人物进行命名。并以此架构世界观,举个例子来说即是几年前张卫健主演的一部香港电视剧《小宝与康熙》——没有名说这是《鹿鼎记》,但是对于核心用户来说谁都知道你拍的是什么。


而具体到游戏行业来说,判别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原创独占性”。即你是否能够证明这一物是你的独占或者由你首创。如果你无法证明,那么法律也不会保护你,仍以《卧龙传说:三国英雄传》这部游戏引发的官司来举例。暴雪认为这部游戏的符号与本公司《炉石传说》的游戏符号有较大的相似,但被告方游易网络在抗辩中即采用了”非原创独占性”这一抗辩因素,表示其游戏中的符号依据为中国东汉的蝌蚪文。而这也获得了认可。通过这一事例我们不难看出,只要是被告方能够证明原创的非独占性或者找到历史依据,那么原告在这方面的诉讼就很难受到法律的支持。举例来说,网易的《梦幻西游》游戏中有猪八戒,而猪八戒的形象也会出现在其他游戏中。如果网易因为“猪八戒”这一形象而去诉讼的话,那么基于《西游记》本身是猪八戒原始出处的原因,网易对于“猪八戒”这一形象并没有独占性。因此诉讼并不能成立。


当然,类似于“猪八戒”的案例可能还离的较远一些。但另一种情况可能就是比较严重的了。比如游戏中某一物品在玩家中的知名度已经等同于游戏本身,而这一标志恰恰来自于古籍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当属是畅游手中的IP《轩辕剑》,在这部游戏中有一个非常著名的道具“炼妖壶”。而围绕这一道具所进行的锻造系统也是《轩辕剑》中的核心乐趣之一。而如果某个CP拿“炼妖壶”去当做自己的产品名称,并由此设计世界观且并不原样的使用《轩辕剑》系列中的任何人物、角色等的话,那么畅游对此的确是全无办法的。其原因在于“炼妖壶”这一物品并非首创于《轩辕剑》,而是出自中国古籍《山海经》。从道理上来讲,无论是大宇还是畅游,对其均没有独占性。也正因此,龙虎豹在此也想给畅游提个醒,希望能够及早对此做出应对。这是因为据龙虎豹了解,畅游此前针对于旗下《轩辕剑》这一经典IP除IP本身申请了著作权与商标权之外,同时申请的还有十八般兵器等,但是似乎“炼妖壶”不在其中。这也给一些小CP留下了钻空子的空间。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类似于此的“借用”都无计可施。事实上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主要保护的是“原创独占性”。而其中关键在于这一IP中的物品原创于何处?类似于“猪八戒”或者“炼妖壶”这样出自于中国古代典籍的角色形象或者物品当然无计可施。但若是涉及到了其它原创性的借用,则会是另一种情况。举例来说某公司并没有拿到《EVA》的IP,但是其却做出了一款产品名叫《初号机》。并以此来设置游戏的世界观等等。在此情况下法官会考证两款游戏的相似性。如果《初号机》游戏仅仅是用了这个名称而在游戏世界观、角色以及玩法上都与《EVA》相差甚远(比如说初号机其实讲的是一个三国故事)的话,那么其不构成相似度,自然也可以安全过关。但是如果这一游戏在世界观、角色设置、背景特别是游戏中的机甲形象都与《EVA》高度相似的话,法官就会因“高度相似性,造成玩家混淆”而判这款产品侵权。也正因此,并不是任何一种借用都可以成功的过关的。


提问六:我新获取了一个IP的三年使用授权,但是这个IP此前五年的使用授权是在另一家公司手中。他们以此IP开发了一款网络游戏,现在他们的授权合同到期了。他们不能再用这个IP进行任何宣传。


答案:错


真相:你的合同里是否对此进行了相关条款的限定?


龙虎豹在走访了一些CP之后,发现这的确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在很多CP看来,当前任的IP获取者合同到期时,其也自动丧失了IP使用资格。但事实并非如此。


网游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载体,它是不同于电影、电视剧这样的带有“一次性快消品”属性的娱乐载体。一款网游如果做的出色,其生命周期往往在三年到五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如果恰恰在此期间IP授权到期的话,除非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你是很难让这家公司把游戏中原本使用的该IP的人物形象、故事背景等全部更换的——事实上这根本没戏。拿电视剧来举例的话,当某一文化公司所获取的IP授权期中止的话,新的IP获取方是无权要求原IP使用方销毁全部的电视剧胶片与素材的。游戏亦然。


也正因此,如果这家IP使用期限到期的CP恰恰做出了一款极为出色的产品的话。那么对于其来讲,其也只不过是丧失了这一IP的继续使用权限而已。其完全可以通过“架空世界观”以及对人物及物品形象进行微调来弥补这一问题。此时该游戏的用户群体已经稳固,因而对该公司造成的影响并不算大。


那在宣传方面呢?尽管持有过期IP的公司无法直接使用该IP进行宣传,但是不排除他们采取“市场合作”的方式通过线下活动去达成这种目的。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当属触控的《秦时明月》。这部作品是由上海骏梦科技研发,而骏梦此前曾经获取了《秦时明月》这部动漫五年的IP授权。而在2014年中期时,骏梦所获授权自动中止。而新一期的IP授权落到了畅游手中。在这种情况下,触控在2014年CHINAJOY期间却在《秦时明月》大电影上线的时候,与电影发行方光线传媒和IP授权方玄机科技共同进行了一场“电影首映礼”的线下活动并借此造势。应该承认的是,这个活动直接到达线下,针对于《秦时明月》的核心粉丝与用户形成了爆势的效果,并在其粉丝之间成功的树立了《秦时明月》游戏的形象。触控此举做的漂亮,但对于刚刚获得该IP的畅游来说,这一活动的影响无疑是极其恶劣的。这不仅仅是指触控的《秦时明月》抢了畅游的《秦时明月2》的风头。更为重要的是在《秦时明月》的粉丝群内,畅游本身《秦时明月》IP的合法性都受到了挑战与质疑。试想一下,当光线传媒、玄机科技与触控的《秦时明月》游戏共同在官方的《秦时明月》大电影首映式上亮相时,会给核心粉丝用户造成什么感觉呢?


龙虎豹随后了解到,此后畅游与玄机签署了“补充协议”。规定原IP使用方骏梦科技与触控科技在畅游获取《秦时明月》IP的合同期限内不得使用《秦时明月》任何素材进行任何宣传。此事算有了一个交待。但是对于大多数的CP来说,龙虎豹在与他们交谈过后发现他们的思路往往停留在天真阶段,认为“合同到期就自然不使用了”。事实上,IP使用权本身到期仅仅是针对于这一IP而言。但通过市场行为其仍有不少空子可钻。也正因此,龙虎豹借《秦时明月》的案例也给广大拥有这种情况的IP使用方提个醒。看看你们的协议里有没有类似于此针对于前IP使用方的“限制条款”。如果没有的话,那还是赶紧去签一个吧。以免辛苦一场,到头来却只不过是为他人做了嫁衣裳。